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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知识产权中心】专利代理委托要慎重,谨防无资质代理损害自身权益。
  • 2022-03-25

       近日,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,对合肥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。从处罚情况来看,已查证的就有8家企业和个人委托了该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服务。实际上该公司并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,违反了《专利代理条例》、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。

      相贤律师在此提醒企业相关负责人,签订专利委托代理合同时,需核实对方是否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。如无证件,后续代理极大可能会通过转委托第三方机构从事代理申请。这样的“中介方式委托代理,可能会存在沟通不充分、专利保护不到位、文书反馈及补正不及时,届时会影响专利申报甚至授权专利的保护力度。不仅会影响公司专利战略发展,更会导致专利研发投入无法重现。同时,委托单位与申报机构无直接合同关系,会出现后续维权困难的被动局面。

      如想核实具体合同相对人是否有专利代理资质,可以通过:http://dlgl.cnipa.gov.cn/txnqueryAgencyOrg.do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渠道查询。

      后附该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全部内容:

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


 

被处罚单位名称:合肥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XXXXXXXXXXXXX8E(1-1)

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:张X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皖市监稽罚〔2022〕2号

案件名称:合肥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

违法的主要事实:当事人成立以来,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,2019年11月以来为青岛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和个人签订代理专利等合同14份,涉及发明专利13件,实用新型专利58件,外观专利 3件。其中,有4份合同履行,当事人将专利申请提交合肥X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,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,另有6份合同解除,4份合同终止履行。当事人实际收取专利代理费20200元。

行政处罚决定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20200元,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,计20200元。

行政处罚依据:违反了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“从事专利代理业务,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有关材料,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”。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‘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’的违法行为:(二)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,擅自代理专利申请、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,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、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”之规定。应当依据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“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进行处罚。
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《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》缴纳罚没款。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: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:2022年3月14日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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